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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党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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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字体: 】 2021年04月07日 点击:

    为保证申请人合法、合规使用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农村商业银行(乙方)与申请人(甲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个人密码、指纹、账号、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个人重要信息,切勿将个人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以防存款被他人冒领或造成其他损失。一切凭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进行交易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自身原因导致的密码泄露、操作失误及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或协议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申请签约智e联,开通短信通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应为山东省内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保证提供签约的手机号码的真实、有效并确实为本人使用。

2.乙方通过106980096668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动账提醒及交易类相关短信通知服务,营销、贷款、客户关怀相关服务使用106353596668服务号码。

3.甲方签约短信通业务功能可选择包月或按条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乙方服务价格公示。短信通服务的扣费方式为每月月底从甲方主账户中对上一月的短信通服务费进行扣费。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手机及手机号码,所有使用甲方手机号码进行的短信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转借或转让手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若甲方手机遗失、被窃,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撤销手续;甲方手机遗失、被窃至办理撤销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与乙方无关。

5.凡因不可抗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网络故障、手机信号等)等,造成甲方交易成功而未收到账户变动通知的,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6.甲方签约成功后,如因本人手机(不在服务区或手机关机等)各方面原因,业务发生后,无法收到短信提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申请签约电话银行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话银行是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等接入方式,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投诉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

2.甲方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668(公务卡服务拨打400-88-96668),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因甲方拨打其他电话,造成甲方信息泄漏和资金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签约电话银行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乙方任意营业网点柜面签约;另一种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服务功能签约。

4.甲方自助签约电话银行,只能进行查询类交易;账务类交易,如转账、缴费等,必须通过柜面进行功能签约。

5.甲方电话银行密码应注意保密,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更换,对凭电话银行密码办理的业务,乙方均视同甲方本人办理,一旦失密,责任由甲方自负。

6.甲方电话银行密码的更改、重置和解锁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功能进行密码设置;另一种是到乙方营业机构进行密码设置。

7.甲方每次使用电话操作后,放下电话应再重新按任意数字键,防止他人在使用过的电话上获取资料。

8.甲方办理电话银行转账业务的,单笔和日累计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甲方申请签约个人智e通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 e通是指通过移动终端、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向客户提供查询、转账、贷款、缴费和支付结算等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除查询、缴费服务默认开通外,客户有权选择智e通服务的其他具体项目。客户有权变更(增加或减少)所申请的服务项目。

2.甲方办理智e通业务可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sdnxs.comwww.sdrcu.com)也可通过APP Store、安卓市场下载智eAPP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

3.甲方通过智e通办理转账业务时,单笔和当日累计转出金额不超过设定的转账限额。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智e通登录名、密码、指纹、短信验证码及数字证书等重要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5.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动态令牌、数字证书或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智e通登录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证书补发、替换或登录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使用乙方智e通服务,应按照乙方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8.甲方使用智e通办理业务后,应及时清理上网痕迹,以保证资金安全。

9.甲方办理智e通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10.对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智e通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11.乙方根据甲方的智e通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智e通登录名、密码、短信验证码及数字证书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相关业务的有效凭据。

12.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智e通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因通讯中断、系统故障等乙方难以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13.甲方使用的智e通交易限额以乙方公示限额为准。甲方未设定限额的按乙方标准执行;甲方可自助调低交易限额;若甲方调整限额高于乙方限额的,按乙方相关限额调整办法执行。

14.乙方对智e通转账类交易采用双因素身份认证,一是甲方知晓、注册的客户名称及密码;二是甲方持有、特有并用于实现身份认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网上支付业务是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为乙方银行卡客户提供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购买商品支付货款的一项电子支付业务。开通本项服务时,甲方需将其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与其在乙方的银行卡进行绑定,并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激活该项服务,即可凭本人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信息完成在线支付。

2.甲方凭银行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可通过登录乙方个人智e通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签约。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签约银行卡、密码、手机、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4.甲方进行网上支付时,可设置和修改本人单笔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所设定的支付限额应在乙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甲方当日所购买商品款项合计不得超过每日累计支付限额(网上支付不同业务的银行卡每日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同,最高为10万元)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修改最高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

5.甲方进行网上支付时,必须保证签约账户状态正常,且银行账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的合计余额不低于支付金额。

6.若甲方认为通过乙方网上支付功能办理的交易存在争议,甲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复印件、本人声明,相关材料均由甲方本人签字。如果甲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有效报案回执。

第七条 甲方可持申领的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借记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取现,只可用于小额支付交易。借记卡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记录信息为准,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卡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申请签约借记卡自动转账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借记卡自动转账是指客户办理自动转账服务签约后,在满足签约的转账条件时,系统自动进行的转账处理。

2.客户申请借记卡自动转账签约时,除活期转活期(转账金额固定、转入余额固定或转出余额固定)签约可实现卡内账户转卡外账户功能,其他签约服务项目只能在卡内各子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且活期转整存整取(保留余额固定)与活期定额转整存整取服务项目不能同时签约。

3.客户申请自动转账签约时,设定的转出账户应为持卡人本人借记卡内账户,转入账户可为他人账户。

4.客户申请自动转账签约时,设定首次转账日期不能为签约日当天,可为签约日后任意一天。

5.借记卡内非正常状态的账户(挂失、冻结、质押、销户等状态),不能办理自动转账服务签约。

6.客户自动转账签约的转入账户为非本地市账户的,系统自动对转账时产生的手续费进行扣收。

第九条 甲方申请签约借记卡ATM转账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借记卡ATM转账是指客户将资金通过自助终端(如ATM)从某一银行账户中转移至另一账户或另一银行的账户的业务。

2.甲方通过ATM办理转账业务目前仅支持境内人民币交易。

3.向他人账户每日每卡累计转出最高限额为5万元。

4.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相关资料,并自行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借记卡转借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不当、转入账户输入错误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5.甲方通过ATM办理转账业务,应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

6.甲方通过ATM办理业务时应自行检查ATM设备,发现异常的,慎重办理业务;办理业务过程中,注意保护密码。

第十条 甲方申请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后,在签约的限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无需跳转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等步骤,可实现快速结算。客户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并可在额度范围内进行限额修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保留对电子银行章程及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服务收取费用、调整收费标准、调整服务内容的权利,且需通过网站或营业机构公告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因相关业务与乙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办理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注销在乙方所有的服务项目,自最后一个服务项目正式注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